總經理(General manager)傳統意義上是一個公司的最高領導人或該公司的創始人。但實際上,總經理所在的層級,還是會因公司的規模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一般的中小企業,總經理通常就是整個組織里職務最高的管理者與負責人。而若是在規模較大的組織里 (如跨國企業),總經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旗下某個事業體或分支機構的最高負責人。簡單言之,總經理只是一個組織內的職位名稱而已。總經理的權力有多大,要參考其雇傭合約條款及工作范圍。總經理位置有多高,要研究其組織架構圖 (Organizational chart),有不少企業其內部有不少于一個總經理。
內資公司南昌公司總經理其工作權限包括:有權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上報董事會的財務決算報告和盈利預測報告有審批權;有對公司年度總的質量、生產、經營、方針目標的審批權;有權決定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置,并對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有審批權;有權批準建立、改進公司經營管理體系;有權向董事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權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任免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員;有對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審批權;有對公司職能部門各種費用支出和各分廠/分公司固定資產購置的審批權;有對公司重大技術改造和項目投資的建議權。
注冊南昌公司,在其內部組織機構框架方面,需要設立一名總經理職位,除此之外,還需要確定南昌公司法人,南昌公司監事,南昌公司財務負責人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冊南昌公司各類職位的相關規定中。中國公司法對于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的相關規定如下:
董事會的相關規定: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由股東委派,股東可以自行擔當董事也可以委派其他人擔當(非股東也可擔任董事),董事會由董事構成,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數量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對于小型公司而言,由于人員較少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僅設置1名執行董事履行董事會職能。
法定代表人的相關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公司法人”、“法人代表”實際上只是口語的簡化表達,屬于不規范的稱呼。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總經理擔任,值得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只能由上述人員擔任,其他人員不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
監事會的相關規定:公司的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及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為保障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可以同時擔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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