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又稱項目立項申請書或立項申請報告)由項目承建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就某一具體新建、擴建項目提出的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它要從宏觀上論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項目投資的設想變為概略的投資建議。
項目建議書是由項目投資方向其主管部門上報的文件,目前廣泛應用于項目的國家立項審批工作中。它要從宏觀上論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項目投資的設想變為概略的投資建議。項目建議書的呈報可以供項目審批機關作出初步決策。它可以減少項目選擇的盲目性,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礎。
常常,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是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之一;可行性研究報告是項目建議書的后續文件之一。此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項目至少有方案設計,市政、交通和環境等專業咨詢意見也必不可少了。對于房地產項目,一般還要有詳規或修建性詳規的批復。此階段投資估算要求較細,原則上誤差在±10%;相應地,融資方案也要詳細,每年的建設投資要落到實處,有銀行貸款的項目,要有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很多項目在報立項時,條件已比較成熟,土地、規劃、環評、專業咨詢意見等基本具備,特別是項目資金來源完全是項目法人自籌,沒有財政資金并且不享受什么特殊政策,這類項目常常是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為一體。
一個項目要獲得政府有關扶持,首先必須先有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通過篩選通過后,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專家論證后,才最后審定。這實際上也是一種常見的審批程序,是列入備選項目和建設前期工作計劃決策的依據。項目建議書和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才可進行以可行性研究為中心的各項工作。
項目建議書是國有企業或政府投資項目單位為推動某個項目上馬,提出的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專門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該報告的核心價值是:
——作為項目擬建主體上報審批部門審批決策的依據;
——作為項目批復后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
——作為項目的投資設想變為現實的投資建議的依據;
——作為項目發展周期初始階段基本情況匯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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