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建議書是項目建設籌建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提出的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設想。往往是在項目早期,由于項目條件還不夠成熟,僅有規劃意見書,對項目的具體建設方案還不明晰,市政、環保、交通等專業咨詢意見尚未辦理。項目建議書主要論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方案和投資估算也比較粗,投資誤差為±30%左右。

項目建議書是由項目投資方向其主管部門上報的文件,目前廣泛應用于項目的國家立項審批工作中。它要從宏觀上論述項目設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把項目投資的設想變為概略的投資建議。項目建議書的呈報可以供項目審批機關作出初步決策。它可以減少項目選擇的盲目性,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礎。對于大中型項目和一些工藝技術復雜、涉及面廣、協調量大的項目,還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是項目發展周期的初始階段基本情況的匯總,是國家選擇和審批項目的依據,也是制作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依據。涉及利用外資的項目,只有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才可以開展對外工作。
一、編制項目建議書的目的
1、機會研究或規劃設想的效益前途是否可信,是否可以在此階段闡明的資料基礎上做出投資建議的決策;
2、建設項目是否需要和值得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的詳盡分析;
3、項目研究中有哪些關鍵問題,是否需要作專題研究;
4、所有可能的項目方案是否均已審查甄選過;
5、在已獲資料基礎上,是否可以決定項目有無足夠吸引力和可行度。
二、項目建議書的編報程序
項目建議書的編報程序是項目建議書由政府部門、全國性專業公司以及現有企事業單位或新組成的項目法人提出。其中,跨地區、跨行業的建設項目以及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國內合資建設項目,應由有關部門和地區聯合提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項目,在中外投資者達成意向性協議書后,再根據國內有關投資政策、產業政策編制項目建議書;大中型和限額以上擬建項目上報項目建議書時,應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有資格的設計單位或工程咨詢公司編制。
三、項目建議書的編報要求
根據現行規定,建設項目是指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由一個或幾個單位工程組成,經濟上統一核算,行政上實行統一管理的建設單位。因此,凡在一個總體設計或初步設計范圍內經濟上統一核算的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附屬設施,應編制統一的項目建議書;在一個總體設計范圍內,經濟上獨立核算的各工程項目,應分別編制項目建議書;在一個總體設計范圍內的分期建設工程項目,也應分別編制項目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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