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爾巴尼亞有關商標的法律是1994年頒布的第7819號國家法令,該法令于1999年4月22日修訂并使用至今。阿爾巴尼亞商標專用權依靠注冊獲得,最先使用商標者優(yōu)先獲得商標注冊權利。阿爾巴尼亞接受對商品商標的注冊。商標的商品分類采用《國際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xié)定》規(guī)定的分類法。阿爾巴尼亞于1995年10月4日加入馬德里協(xié)定書,2003年7月30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屬同為協(xié)定同為議定成員國。國家英文縮寫:AL。
一個商標的最先使用人有權注冊該商標。外國公民也可以在阿爾巴尼亞申請商標注冊,條件是阿爾巴尼亞必須也是申請人本國簽訂的國際條約或公約的成員國,或申請人本國與阿爾巴尼亞簽訂了互惠條約。非巴黎公約成員國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且在阿爾巴尼亞沒有住所或工業(yè)及商業(yè)實體的,必須與成員國的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同等的對待。在新的商標法中,不要求申請注冊的商標已在原屬國注冊。
經審查后,如申請未被批準,申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的3個月內向專利和商標上訴委員會提交復審申請書并由專利和商標上訴委員會作出終局裁定。如經審查后,商標獲準注冊,該商標將在官方公告上給予公告。
四、阿爾巴尼亞商標注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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